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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的类型及审查?

时间:2022-06-17 11:19:00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司法的审查中,刑事证据的规则当中必须有法定的证据的规则,依据法定的证据的规则去审查证据的内容。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形式的证据的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那么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是什么样的?

  刑事证据的类型

  在刑事证据中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的属性、所处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的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对于这一点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作案的工具、现场的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都属于物证。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的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的决定等。王海英律师表示,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以提交书面的证言。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的信息等。对于这一点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电子数据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在证据分类中属于被陈述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王海英律师表示这类证据是具有专业技术的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的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的结论。可分为医学的鉴定、文书的鉴定、技术的鉴定、会计的鉴定、化学的鉴定、物理的鉴定等。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与行政的案件有关的现场的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的记录。

  妨害刑事证据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是复杂的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正确适用的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对此王海英律师强调,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只要是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是构成了犯罪,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产生了严重的具体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不能认定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刑事证据罪的行为客体是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王海英律师对此表示所谓证据,因此如果关系自己刑事的案件的证据,不属于行为客体,行为人湮灭自己的犯罪的证据。行为是伪造、变造、湮灭、隐匿、使用等。只要行为人有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制造虚伪的刑事的证据,也可以凭空捏造。使其失去或减弱的原证据力,或改变真实的证据的证据方向等。

  刑事证据的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的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的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的审查可以按两种的顺序来进行。

  按时间顺序进行是按照证据的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的材料。这适用于证据的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的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的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的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的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的材料。这适用于核心的事实和核心的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的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的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的事实。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的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会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的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的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的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的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的规律。

  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地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的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为前后一致,有无矛盾的地方。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的事实的不同的证据或不同的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的地方。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的材料的综合的分析和研究,看其的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为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的情况。综合的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的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的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的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的价值,使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